北京市近日出台《北京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15年1月10日起,全市300多家公园除安全需要外,禁止设立“游人止步”“禁止入内”等不当牌示,禁止占用公园内亭、台、楼、阁、廊、榭等公共资源设立私人会所,开展封闭经营。
此“办法”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是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办法”规定,除安全需要外,公园内餐饮、展示、游憩等服务性用房的公共区域应当向公众开放;禁止占用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此外,“办法”还规定,未经批准,禁止在公园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对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禁止改变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