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公告
安冬梅、安广桂、一诺千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三环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丁德君先生:
2015年3月21日,我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该四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冬梅、安广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指安冬梅、安广桂分别与我公司签订的关于转让北京环三环至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创致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四份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无效,但未支持我公司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已向安冬梅、安广桂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股权转让协议既已无法继续履行,安冬梅、安广桂应向我公司返还人民币肆仟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其中,安冬梅应返还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安广桂应返还人民币捌佰万元。因安冬梅、安广桂违反法律规定通知解除合同并将股权转让与第三人,该行为构成重大违约,安冬梅、安广桂除应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肆仟万元外,还应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该股权转让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为:自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起算至股权转让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等。依照法律及约定,安冬梅、安广桂还应承担其他责任的,应当承担其他责任。
根据协议约定,一诺千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三环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丁德君先生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每一名保证人均须对安冬梅、安广桂应负之全部民事责任及安冬梅、安广桂应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至今,安冬梅、安广桂未向我公司返还上述股权转让款,也未向我公司支付任何其他款项。我公司多次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一诺千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三环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丁德君先生主张权利,但该三名连带责任保证人至今均分文未付。
我公司要求安冬梅立即向我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上述其他全部款项,要求安广桂立即向我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捌佰万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上述其他全部款项,要求一诺千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三环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丁德君先生均须就上述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肆仟万元的返还及其他全部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每个保证人均须就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该三名保证人均立即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连带偿付义务。否则,我公司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我公司权益。
我公司联系人:李然,联系电话: 13601101585 。
北京恒华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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